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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用人工智能生态体系中,算法和模型的创新是关键,数据是基石,算力是核心支撑,应用场景是驱动力(3.900, -0.09, -2.26%),需要产业上下游各方齐心协力、紧密合作。
拾贝云的工业智能应用产品(CyberwIIA)构成了一套全面的应用生态体系,涵盖了故障预测与健康管理(CyberwPHM)、企业资产管理(CyberwEAM)、工业控制系统(CyberwICS)等多个关键领域。该平台的推出,不仅体现了中能拾贝在工业智能领域的技术实力,也为我国制造业的创新发展注入了新动力。
这些数据经过边缘计算设备的初步处理后,被上传到云端进行深入分析和挖掘,为企业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该系统不仅填补了国内在工业智能操作系统领域的空白,更在中美科技竞争的大背景下,展现了中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在全球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工业革命的重要驱动力,已成为国家战略竞争的焦点。在国际科技竞争的背景下,拾贝云系列产品的推出不仅提升了中国工业智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为国内工业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通过部署在生产现场的各种传感器和智能设备,CyberwIII能够实时监控生产线的运行状态,收集和传输大量生产数据。
并得益于拾贝云工业大模型的强大支持,CyberwIIA系列产品能够对设备健康状态、安全生产状况、企业经营活动等进行全方位的实时监控和精准预测拾贝云工业智能操作系统(CyberwAIOS)是中能拾贝公司在深入研究国内外工业发展趋势、紧密跟踪科技创新成果的基础上,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产品。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内容;(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三)如成立项目公司,明确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五)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期间的资产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六)监测评估;(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九)履约担保;(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十一)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国家政策等管理要求调整变化对特许经营者提出的相应要求,以及成本承担方式;(十二)政府承诺和保障;(十三)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十四)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十五)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市场价格重大变化等协议变更情形,提前终止及补偿;(十六)违约责任;(十七)争议解决方式;(十八)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特许经营项目涉及运营主体实质性变更、股权移交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将项目运营方案、收费单价、特许经营期限等作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重要标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特许经营者获得协议约定期限内对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并取得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同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效率要求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策事项,应当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充分征求意见并经评估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未经评估论证或者经评估论证与宏观政策取向不一致的,不应当公布实施。
无法确定行业主管部门的,可以向特许经营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特许经营综合协调部门投诉。第四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因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特许经营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第二十一条 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及其投融资、建设责任不得调整。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推进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作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筹备、实施及监管,并明确其授权内容和范围。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投诉,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对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利、能源、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审核特许经营方案时,应当对项目是否适合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认真比较和论证,根据职责分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之前,实施机构和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
特许经营者选择应当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协商一致并报批准后,可以延长。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具备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并获取一定投资回报的条件,不因采取特许经营而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第七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已经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转让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移交政府;(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由政府向用户统一收取后再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的费用,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收支明细,保证专款专用,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定期支付。实施机构应当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运营评价的重要内容。
特许经营者应当将项目每季度建设运营情况、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有关会计数据、财务核算、资产管理情况和其他有关财务指标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审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严格把关项目实施领域、范围、方案等,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职责,推动项目落地实施。
实施机构应当将特许经营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结果、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及其变更或终止、政府投资支持、公共产品或服务标准、监测分析和运营评价结果等信息,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此外,还应当对相关领域市场发育程度、企业建设运营能力状况和参与意愿、项目产品服务使用者支付意愿和能力进行评估,确保特许经营模式可以落地实施。
第六十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许经营项目融资应当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稳妥处置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十六条 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应报请原审批、核准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或者重新备案,必要时应重新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与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民营企业适用前款规定。
特许经营项目涉及直接融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实施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特许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许经营者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符合条件的传统及新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参照清单精神,探索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以适宜方式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方案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要求,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核,合理控制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明确项目产出方案。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微信公众号8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公布修订后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五)根据风险性质以及特许经营各方风险管控能力,明确风险分担机制并切实执行,保障项目持续稳定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将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资本金管理的规定和专项债券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第三十九条 因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或者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许经营者提供协议约定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应当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或者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给予特许经营者公平合理补偿。
第四十九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服务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别待遇。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
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 公职人员在特许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变相增设审批手续、审批环节、审批条件,违规延长审批时限或提出不合理要求,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特许经营管理服务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应当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产出或服务效果、建设运营效率、风险防范控制等方面,特别是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和传统政府投资模式在投入产出、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对项目是否适合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论证。第六十三条 社会公众、特许经营者认为特许经营项目参与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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